| 茫崖市医疗保障局 | ||||||||
| 2021-07-02 | ||||||||
|
||||||||
|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海西州委办公室、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茫崖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西办发〔2019〕7号)和《中共茫崖市委茫崖市人民政府筹备组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茫发〔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茫崖市医疗保障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省委、州委和市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青海省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部门规章,提出全市医疗保障发展规划和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省、州关于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保制度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 (三)拟订完善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全市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 推进全市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四)贯彻落实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五)负责全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医保公共服务体系和医保信息化建设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完善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六)组织实施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和支付管理办法,监管纳入全市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内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 (七)贯彻执行全省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开展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的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并提出相关建议。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配合做好针对全省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支付标准、医保目录准入谈判等工作;建立医药服务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八)按照国家和青海省有关医疗保障的法律法规,指导全市医疗保障工作。 (九)贯彻执行集中统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十)牵头负责全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医保公共服务体系和医保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贯彻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三)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