茫崖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
茫崖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的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共海西州委办公室、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茫崖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西办发〔2024〕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茫崖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商务局、市招商局牌子,规格为正科级。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
第三条 将市教育和科技局承担的科技职责划入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加强优化科技创新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等职能。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省、州、市有关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农牧区供销合作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工业信息化和科技领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创新驱动发展、科技发展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和科技领域发展规划,提出调整建议。拟订全市供销合作社发展规划;负责全市供销合作社成员的监督管理、服务协调、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统筹推进全市科技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推进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培育壮大发展科技型企业,推进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三)负责工业经济运行,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监测、分析全市工业经济运行质量和态势,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
(四)按规定权限,审核工业和信息化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重大项目技术改造投资工作。
(五)贯彻执行国家、省、州信息化建设的方针政策,承担电子信息产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的信息化发展,推进信息化工程,推动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与共享,协调跨行业、跨地区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指导协调信息化生产和传统行业的信息化改造,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
(六)负责拟订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规划;拟订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监测分析发展动态;指导协调非公有制经济、中小微企业的改革发展,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七)负责拟订对外开放有关投资促进的政策措施和招商引资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以市政府名义参加的国内外各类经济协作活动的组织工作。
(八)牵头建立统一的市级科技管理信息化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协调管理市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市级科技重大专项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
(九)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牵头组织市级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参与编制重大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规划、措施,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拟订科技促进农村牧区和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区域创新发展、可持续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园区建设。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全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负责科技成果管理地方性法规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二)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的法规规章;负责全市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节能降耗考核评价;负责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监察工作;指导、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节水、绿色制造等工作,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节水、绿色制造和资源综合利用重点项目、重大节能示范工程;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推动节能产业发展。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州盐业法律、法规和政策;依照盐业法规,承担全市工业盐及食用盐行业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本地区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食盐储备工作;推动全市盐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贯彻执行国家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各项政策法规,开展辖区内盐政监管体系建设和碘盐销售网络建设;承担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履行食盐安全监管职责。
(十三)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科技保密工作。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措施并监督实施。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拟订科技对外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措施,组织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指导相关部门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制定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五)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组织工作和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组织推荐工作。
(十六)负责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监督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负责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拟订出资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出资企业改革和重组,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负责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完善出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十七)负责全市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负责全市无线电监测工作。
(十八)负责拟订全市供销合作社发展规划;负责全市供销合作社成员的监督管理、服务协调、教育培训等工作。
(十九)根据工作职责,对市供销社重要农牧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承担政府委托的公益性服务。
(二十)维护全市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
(二十一)协调同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成员社的业务活动,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工作;开展电子商务等农牧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作,推进基层综合服务社建设,领办创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更好履行为农服务职责。
(二十二)管理本级社有资产运营,确保社有企业为农服务方向,履行社有资产监管职责,落实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安全责任。
(二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四)职能转变。加强工业行业运行管理、信息化产业发展,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的融合。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建立公开统一的科技管理平台,减少科技计划项目重复、分散、封闭、低效和资源配置“碎片化”的现象。加强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科技创新工作,带动关联产业发展,支撑引领全市经济发展。加强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技术转移,充分调动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广大科技人员投身创新创业的动力。
(二十五)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职责分工。将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和外国专家管理工作。拟订引进外国专家总体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外国专家、团队吸引聚焦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拟订出国(境)科技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等职责交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享信息资源,做好相互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第五条 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2个综合岗位:
(一)文秘综合管理岗位。承办机关文件收发、会务、机要、档案以及信息、保密、信访稳定、政务公开、内部安全等日常工作;承担财务收支工作,办理差旅费等行政费用支出和各类工程项目资金的审核报销、记账等日常收入和支出;承担职工工资发放,住房公积金的计提扣缴,各项税费缴存工作;承担固定资产购置和账目管理,办理固定资产的核实、报废、转出等手续;承担财务档案整理,归档、保存和销毁工作;承担财务会计报表的编制上报工作。
(二)业务综合岗位。承担拟订全市工业、科技项目中长期规划、年度目标计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工业经济运行的调度、运行趋势分析,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对工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监测;承办全市中小企业相关工作,收集、整理、发布经济信息。承办优化投资环境和招商引资信息网络建设;承办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库建设,对项目进行策划、筛选、包装、推介、储备和信息发布;承办工业、信息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节能降耗考核评价;承办节能监察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工业污染治理、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工作;承办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方案,指导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承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规范经营性国有产权交易活动;承办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管理与考核办法及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承办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核销工作,承担国有企业统计分析工作;加强科技工作内外联系和综合协调能力;研究提出科技发展战略,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承担市供销合作社职责。
第六条 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